1、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单独或者集体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的表决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4)清偿税款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所得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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