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一34岁高龄孕妇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遭拒,后公司以其旷工三天为由将其开除。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对孕妇员工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日前判令该公司支付给对方双倍赔偿金共计47838元。
安徽籍女子吕某于2007年7月入职凤岗一家电脑实业公司。去年1月10日,吕某因怀孕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至同年3月9日。期满后,吕某委托其同事申请将停薪留职延长至2013年7月9日,公司对此不予批准。后吕某通过网络方式向公司递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其一直需要保胎治疗;并向公司邮寄了诊断证明和书面请假单。具体请假期间为2013年3月9日至同年4月8日,公司依然没有批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吕某旷工三个工作日为由将其开除处理。
随后,吕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定公司需支付给吕赔偿金47838元。公司不服诉至市第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法官称,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轻易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吕某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请假程序,公司不准假缺乏理据。在吕某已经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日前,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吕某支付双倍赔偿金47838元。法院称,三八妇女节将至,提醒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应依法特殊保护,也呼吁妇女员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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