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时间:2023-06-11 21:46:14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尊敬的仲裁长和仲裁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申诉人俞xx诉被申诉方厦门市湖里区xx金属构件厂工伤损害赔偿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开庭前,我为此向被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阅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仲裁庭调查等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也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词:

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和调查,使在座的人们看到了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事实:申诉人于2004年2月15日下午3:20分左右在被申诉方车间操作折弯机,加工文件柜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轧伤,经海军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完全离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伤残七级。对此厂方负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被申诉方如今提出:“与申诉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简直是信口雌黄。众所周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将成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工伤认定,首先要明确认定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被申诉方于2004年4月7日依法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于同年同月9日由法定代表人裴*金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受理。倘若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所作的委托认定结论不服,依法完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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