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对被打的人提供开证明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医院对被打的人提供开证明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向办案机关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2.然后相关准备材料,如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等;
3.携带材料及相关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配合鉴定人进行相应的真实检查;
5.按照规定进行缴费;
6.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7.最后申请理赔。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伤情鉴定的费用由谁来支付合理
伤情鉴定费用的费用由伤情申请鉴定者预先缴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对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当事人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三、伤情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1.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报告的出具所需的时间,各个鉴定机构的用时不一致。但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鉴定后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n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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