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时间:2023-03-29 18:04:22 4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刑罚制度,它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而确立,是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缓刑的适用,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当对缓刑制度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缓刑适用的的前提条件,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加以规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上’,不包括本数。”或将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九条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修改为“本法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避免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

对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应当避免过分注重犯罪分子的悔罪主观意识,这是因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身具有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往往让人很难把握。悔罪表现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对其所实施犯罪行为悔悟的具体表现,是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加具有客观真实性,更为可靠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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