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存在利用手中权利,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的,可以认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恶势力保护伞如何鉴别?
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是:(一)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二)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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