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出职业病后的三十日内,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则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出职业病后的三十日内,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则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时 限 是 多 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如果因工受伤了几个月,是还没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若因工受伤几个月,未超过一年,则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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