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6月22日、7月28日和2013年3月1日三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整。因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赵某诉至法庭,出示了该3份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答辩这钱并非正常借贷,而是赌债。为此,被告杨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两人是参赌认识的,因为赌博被告杨某欠了原告赵某赌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曾有多次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而原告赵某也在明知被告杨某因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其出借资金,对此,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上述借条3张。
违法借贷是否能被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落实到本案,赌博行为已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非法活动,而原告赵某在明知被告杨某为赌博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仍向被告杨某出借资金,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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