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肱骨外髁炎能申请工伤吗
腰椎间盘突出并非属于工伤范畴。
该病的发病原因主要在于人体腰椎间盘各个构成部分如髓核、纤维环与软骨板等,特别是位于中心部位的髓核,在经历了不同程度的蜕变之后,遭到外部力量的特殊影响,引起椎间盘的纤维环发生撕裂现象,进而使内部的髓核组织从这个破裂区域突显出来(或出现脱离情况)到背部或椎管之内,这一过程直接造成了相关联的脊神经根受到激惹或压迫,从而引发腰部出现疼痛感以及一侧或者两侧腿部麻木、疼痛等一系列复杂的临床症状,堪称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疾病类型。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未列入我国法定的职业病范围之中,因此,对于那些由于长年累月承担繁重体力劳动而导致患病者而言,如果其患病并非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亦非因事故伤害所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就无法满足工伤认定的所有条件,自然也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这个病症实际上应被认定为非工伤性质的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教师在校园内滑倒是工伤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意外摔倒事件,可被视为工伤范畴。
而若因职业因素在校园环境中受到伤害者,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故意犯罪、醉酒驾驶或吸食毒品、自我伤残及自杀等非合理因素引发的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相关权益和获得相应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n(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n(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n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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