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家违约买方怎样维权?
时间:2023-06-09 10:36:40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去年3月,我与刘小姐订立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小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卖给我。签合同时,我立即支付了1/3的价款。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随后,由于城市开发等原因,这一路段的房价上涨很快,刘小姐反悔了。经多次协商后,刘小姐告诉我,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就是她的。我在房管部门查询,此房屋确实仍在刘小姐的名下。

现在刘小姐明确表示,不愿再履行合同,并打算将先付的钱退还给我。

请问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陈小姐

xx律师事务所叶xx律师回复:

该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过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

因此,陈小姐与房主自愿合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时成立生效,房屋未办理过户,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房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陈小姐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房主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房屋现仍在房主的名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陈小姐完全可以要求房主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房屋的所有权随登记转移,一旦房主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则可能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届时,陈小姐只能要求房主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得到此处房屋。因此,建议陈小姐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房屋管理部门将在保全期间对该处房产不予办理转移手续,以防房屋买卖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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