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
【发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1996-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5日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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