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途径,主要存在两种方案供选择:
其一是双方协商进行变更。
即父母双方能够通过平等友好的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转变原先约定的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承担方式;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相互尊重并理性看待个人与家庭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变更后的抚养标准能为孩子带来最好的成长环境和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只要这些变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各自表达的意愿如实,未触犯任何法律及社会公德底线,同时新的抚养安排也有助于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变更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其二则是以诉讼方式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当其中一方希望改变原有的抚养协议,但另一方坚持不同意此举,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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