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某种原因不再设某一工作岗位,与员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不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近日,开平市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7万多元。
张某是开平某调味品公司采购部一名非直接材料采购员。2013年10月,该公司进行架构重组,不再单独设非直接采购岗位。在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的情况下,该公司以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为由,于当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拟支付张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7862元。
张某不同意,并以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724元(是经济补偿金2倍),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82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开平市法院提起诉讼。
开平市法院认为,该公司因架构重组导致张某任职的岗位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该公司与张某进行协商,却只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而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开平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72282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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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此规定,该公司因架构重组撤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即使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还是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二是该公司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三是该公司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只要缺少了其中一个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就会由合法变成违法。
对此,法官提醒,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不要为了快速消除由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而忽略了解决问题的合法性,尤其是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方面,不能只顾与劳动者协商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努力促使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只有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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