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诈骗类犯罪的成立,其中有一必备条件就是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所谓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具体于合同诈骗犯罪中,是指在合同中并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内容,或者虽有形式上的交易内容,但实质上双方的交易并没有形成我国现行法律或者市场交易规则所能容忍的对价而取得他人的财物。用民间粗俗的言语表达,就是空手套白狼。这也是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特征所在。
而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其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要点是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为了获得与他人的合同交易机会,或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主观上并不是想非法、赤裸裸的占有他人财物,本质上还是希望通过与对方进行实质交易来盈利。因此,如果双方的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是有实质性的财产流转内容的,行为人仅是想通过实质的交易来盈利、来谋利、来取得对方的交易标的或对价,其即使使用了欺诈手段,也不属于非法占有,不属于刑事诈骗,而是民事上的合同欺诈。
简单总结:合同诈骗,手段非法、目的也非法;合同欺诈,手段非法、但目的基本正当。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文5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