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获得赠与过户的房产,父亲能否要求归还?
时间:2023-07-10 07:50:07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父亲赠与过户给女儿的房产,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不可以要回。父亲赠与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要回,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可以进行任意撤销,父亲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父亲可以要回房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武汉女子欲扫父出门卖父亲赠与的房产未果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父亲享有居住权。岂料过户才半年,女儿却将房子卖给母亲的一名同事,被逼腾房的青山男子王zz将女儿和购房者告上法庭。历经两年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6年,50岁的王zz同妻子吴xx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他们婚内居住的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一处房产归女儿王x所有。第二年,经青山区法院调解确认:上述房屋归王x所有;王zz协助办理过户;王zz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直到自愿搬出为止。

2008年初,一名叫周x的男子声称自己是房主,逼王zz退房。王zz发现,当年1月28日,女儿与前妻将诉争房屋卖给周x。王zz认为,母女二人的行为,侵害了他合法享有的居住权。同时,王zz还发现周x和吴xx是同事,且购房前也未实地查看过房屋,因而认定他们是恶意串通买卖房屋。

王zz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讨自己的居住权。

周x辩称,他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王zz将他所购买的房屋占为己有,导致他在外租房居住,故请求法院驳回王zz起诉,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王x与周x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x、周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而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青山法院法官审理认为,王x、吴xx明知王zz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权,王x受赠房屋附有允许王zz长期居住的义务,在未征得父亲同意下,将房屋卖给周x,这一买卖行为不仅侵害了王zz的居住权,而且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附属条款。

周x与参与卖房的吴xx原是同事,其购房时不问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不实地查看房屋,一日之内就完成价值巨大的买卖活动签约、付款、办证等程序,有违常情,存在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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