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一定会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不一定会解除合同吗。当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无法获得约定的租金时,则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在判断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当考虑该行为对出租人租金债权实现的影响。具体而言,一是考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况,二是考虑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或者就大部分租金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担保,即便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一般也不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下列几种: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当租赁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届满的,承租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文6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