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再申请复议?
时间:2023-08-20 14:00:09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等。若当事人符合这些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再审。

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他们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再审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具体的理由,以使人民法院能够对原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地进行再审。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在再审申请中缺乏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否则将失去再审的机会。

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但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失去再审的机会。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具体的理由,以使人民法院能够对原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地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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