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不用法官亲口说出来,大多数人都很清楚“拆迁不立案是中国特色”,全国各地的法院对于拆迁案件都采取的是久拖不立案的处理原则,迫使拆迁户走信访等非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且在过去的几年,全国有不少地方已经发生过多起拆迁不立案的事件,甚至有一些上法院打官司的拆迁户本人就是法院系统的法官。比如在2009年9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一位退休法官王自立与其他38户业主一起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镜湖区建设委员会非法拆迁,在这38户业主中有有14人为镜湖区法院在职干部,8人为镜湖区法院退休干部,另有3人已从镜湖区法院调至三山区法院任职,结果法院是久拖不立案。再比如同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31名法官拆迁户状告南京市房管局,结果法院并没有立案。非常懂法律知识和法院有一定人际关系的法官在本地法院打拆迁官司,结果都是不立案,更何况是普通老百姓打拆迁官司?
地方政府不愿意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于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院不对征地拆迁案件进行受理,让当事人求告无门,最终屈服于政府提出的条件。总之,“拆迁不立案”不是中国特色而是地方违反法律的特色。
一、拆迁不立案的影响
“拆迁不立案”,从表面上看,受伤的只是民生,只是损害了拆迁户的个人利益。因为拆迁户的利益受损之后,法院又不立案,使得他们缺乏机制进行救济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但是,从深层次角度说,“拆迁不立案”真正伤害的是司法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的法治制度,后果将动摇国家的根基。
从政府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到拆迁户上法院打官司,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表明拆迁户相信司法,信任法院,愿意也相信能够走司法渠道可以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的不立案,甚至法官当面对拆迁户说出了一句很多法官想说而不敢说的“拆迁不立案是中国特色”这句大实话。毫无疑问,直接浇灭了拆迁户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信念和信心,必然导致司法信任度、司法公正和政府公信力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在公民心中轰然倒塌,让本来公众就不太信任的司法更加不被信任,不管以后政府再怎么呼吁和要求老百姓通过打官司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和冲动都很难赢得公众的信任。从这个角度说,如果说政府拆迁拆掉的是老百姓的住房,那么法院的“拆迁不立案”,无疑拆掉了司法、拆掉了法治和政府公信力。
因此,为了挽救“拆迁不立案”造成的严重后果,避免“拆迁不立案”成为“中国特色”,需要顶层设计,规避制度漏洞。一方面对于涉及拆迁内容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上位诉讼,由比被起诉的行政机关高一级的法院审判。另一方面,加快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法院的独立性,约束、严禁和严惩党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干涉和干扰。在“拆迁不立案”之中,直接责任人当然是法院,但是根源还是在于强大的党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司法不得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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