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经委、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劳动法》,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建立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由代表政府一方的市劳动局、代表企业职工一方的市总工会、代表企业一方的市经委和市企业家协会共同开展。三方协调工作机构由9人组成,每方3人,分别由三方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部门担任代表。三方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二、三方协调工作机构职责(一)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市人大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交流调整劳动关系、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共识,商议对策,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三)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矛盾,对生产、生活秩序产生或将产生不良影响时,三方及时出面协调。
(四)企业与职工在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态,对生产、生活秩序产生或将产生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在政府进行干预之前,三方进行协商,交流情况,统一认识,向政府提出积极性的建议。
(五)指导各地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开展三方协调工作。进行工作检查和交流,培训工作人员,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作。
三、三方协调工作原则(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三)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四)协商一致。
(五)保守秘密。
四、三方协调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2次会议,三方首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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