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继续使用是否该继续征收养路费?
时间:2023-06-08 22:12:10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淇县交通局因对报废车辆继续征收养路费,被法院判令退还多收的养路费。

2008年1月30日,原告杨永星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自燃,焦作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陟县消防中队出具了火灾扑救证明。事后,原告杨永星多次找到被告淇县交通局,称其车辆已经报废,请求退还其已经缴纳的2008年上半年养路费。但被告淇县交通局以没有退费规定为由,不予退费。2008年3月20日,被告淇县交通局向原告杨永星出具了河南省交通规费车辆报废单,2008年4月1日向原告杨永星出具了不予退费证明。为此,原告杨永星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淇县交通局履行退费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报废车,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永星多次向被告淇县交通局反映要求退养路费,而且被告淇县交通局于2008年3月20日向原告杨永星出具了河南省交通规费车辆报废单,退费应从次月算起。

据此,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淇县交通局自接到判决书三日内退还原告杨永星三个月的养路费共计540元。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防 最新知识
针对报废车辆继续使用是否该继续征收养路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报废车辆继续使用是否该继续征收养路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