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权房拆迁补偿安置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我做出如下解释:根据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条例中说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我们一般认定为是1986年12月31日前的无产权房屋或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当事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这类房屋我们认为其视同合法,享受与产权房屋同等的待遇,一样的补偿。另一类,即1987年1月1日起的无产权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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