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其启动立案调查的金额门槛为“公私财产被非法盗取且其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
在此基础上,如被告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盗窃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酌情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
(1)曾经因为盗窃行为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在过去的一年里,因为盗窃行为而曾经遭受过行政处罚的;
(3)指使或组织、控制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活动的;
(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危机当中,在危机形势所在地实施的盗窃行为;
(5)盗窃残疾人员、失去亲人照顾的老年人以及那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的;
(6)在医院内部盗取患者或者患者亲属的财物的;
(7)盗窃由政府用于救助贫困人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款项物资的;
(8)由于盗窃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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