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所谓自愿协商,也称和解,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谈判,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此种解决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便捷、迅速,不用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和解又分为诉前和解和诉中和解。
1、诉前和解,顾名思义,即双方未诉讼就达成了和解协议,矛盾解除。
2、诉中和解,即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时由患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也可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①人民调解,是指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调解协议达成后,一般须经司法程序进行确认。
②行政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书。但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患方一般认为其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目前这种途径调解的案件较少。
③法院调解,是指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患方申请撤诉,诉讼程序终结。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不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最公平公正的方式就是诉讼。但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诉讼中须进行司法鉴定,评定医院过错比例,因此鉴定环节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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