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防范办案风险的举措有: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
(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
(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怎样才能避免购房风险
1、尽量慎买“三证不全”房产
购房者买房第一步,慎重选择是关键,建议慎买“三证不全”房产。现实中的“三证不全”,或者是丢失造成的,或者是当时未全部办出造成的,或者是无法办理造成的。现在的房产交易多因中介参与证件审核,故无法办理的“三证不全”房产上市的情形已不多,一般纠纷多发生于“三证”丢失或当时未办出情形。夜长梦多,房价上下波动的市场风险常在,若“三证”丢失或未办出,要想完成房产交易势必得等“三证”补办完成或全部办出,这期间定会间隔一段时间,短则月余,长则数月。如果此期间,房价发生猛涨或暴跌,均会诱发大量的违约行为,故“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建议购房者尽量谨慎选择“三证不全”房产,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风险发生概率。
2、尽力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民法典》规定之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等多种形态。一旦遭遇对方违约、纠纷不可避免时,作为购房者理应保持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实时利弊因素,或选择诉讼,或选择调解,或先诉讼后调解,或先调解后诉讼,或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支付违约金……尽力选择一种既能迅速解决纠纷,又能最大限度争取利益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尴尬局面的出现。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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