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的,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应当当庭释放宣告缓刑的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的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有悔罪表现的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主要看犯罪分子的有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并承诺不会再犯罪。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主要看犯罪分子有无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其所在的当地政府、居民委员会以及部分市民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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