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及时支付租金,也可以是业主同意推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解决了如何支付违约责任的问题。并继续实施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主要原因是双方都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者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一、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涉及到有房屋租金的问题,就需要双方及时的协商,只要到了双方约定的期限,那么承租人就需要及时的支付房屋租金,如果存在逾期不支付的,那么出租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所以,按合同履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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