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担任公司新增债务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7:53:51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股东作为公司新增债务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外债。2.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在执行阶段或者之前有确凿证据确认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撤回出资,包括设立阶段和增资阶段,如果股东在注册资本或者财产范围内对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第二,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股东认缴出资后,他们有义务缴纳出资。冀东公司认缴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股东有充实资本的责任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等费用,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以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三)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一般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在公司盈利能力特别好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股东可以享受的股息数额几乎是无限的。同样,如果公司在早期阶段没有有效的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统计,公司也会逐渐资不抵债。如果公司无力还钱,股东们,董事和其他人将受到影响,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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