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制度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拒绝到场,也不会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果拒绝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应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清点、登记和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交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录。五、产品清点登记后,应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执行人接收。如果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货物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货物。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当提取存款。6、制度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有什么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制作执行决定书。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5、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
6、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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