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今年六十四岁,老伴因患有癌症在新疆疗养,自己一个人呆在武汉,只有一个女儿平时忙于工作也没办法多陪陪老人,习惯了操劳的刘某觉得呆在家里太烦闷,刚好公司返聘其回去当保安就答应了。回单位后,公司要为其购买人寿保险,考虑到刘某的年龄过了,但看起来还比较年轻,公司就让其把年龄改小一点。于是刘某就提供了一张假身份证让公司为其投保。就在前不久,刘某在夜间巡查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两脚关节粉碎性骨折、面部颧骨挫伤。到目前为止差不多花了十几万的医药费,后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恢复。因为是反聘员工没有工伤保险,公司就去找保险公司报销。可是保险公司以刘某身份证不实为由拒绝赔偿。公司刚开始态度还很好让刘某放心养病,一切费用都不用担心。可现在看到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了,公司这边也不乐意接着出钱了。刘某女儿担心自己父亲提供的假身份从而导致要不到保险赔偿,公司会不会反咬一口把自己父亲告上法庭于是就向律师咨询。
【律师意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何龙律师分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时有一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此案中即刘某的真实情况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般而言,人寿险的年龄限制是六十周岁,刘某显然超过了。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赔偿。但是刘某提供假身份证件公司是知情且放纵的,而且是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购买的保险,所以保险公司解约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刘某在执勤中受伤,仍应由公司负责。在此也提醒各位员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因为所在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而做出违法行为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作者: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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