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6人盗窃16次盗得19只挖机电脑板,价值共计14万余元人民币。7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明、李波、曾兵、袁志仁、甘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年、四年、五年、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不等。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游世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2、3月份的时候,挖机司机游世军建议甘风去偷挖机电脑板以此向挖机老板敲诈要钱,并传授其具体犯罪方法:教其偷到电脑板之后写一张纸条留在挖机里,在纸条上面写上要电脑板请联系我然后留一个手机号码在上面,同时买一个不要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号码,另外到外地找个不熟悉的人借张身份证去办张银行卡,这样方便被偷电脑板的挖机老板汇钱过来,随后还告诉其挖机电脑板就在挖机驾驶室座位后面,并要准备一把梅花起子、一把一字起子和10-12型、12-14型、13、16型、14-17型本手各一把等作案工具。
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10月18日,甘风一人或邀集游世军、袁志仁、曾兵、李波、杨明其中一人,窜至丰城、樟树、高安、抚州、宜春等地的工地上,按游世军传授的犯罪方法共盗窃16次,盗得挖机电脑板19只(价值人民币141167元)。事后,受害人根据纸条上的号码与甘风联系,经双方约定后,受害人将按约定的数额汇钱到甘风指定的银行卡上,其中12次甘风收钱后告知藏电脑板的地点,被害人将电脑板取回;4次受害人汇钱后,甘风关机了,没有返还电脑板。
其中,被告人甘风为主盗窃作案16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141167元;被告人游世军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27600元;被告人袁志仁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48634元;被告人曾兵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24612元;被告人李波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16840元;被告人杨明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9450元。案发后,甘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袁志仁、曾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志仁、曾兵、游世军、李波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世军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志仁、曾兵、李波、杨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甘风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世军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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