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产生异议。申报的债权并非都是有效债权。通常情况下,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债权人申报时提交的债权数额说明和相关证据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甄别和审查。之后,按照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既然管理人应依法审查申报的债权,其审查的结果就是不确定的。有的可能对申报的债权数额有所增减;有的可能对申报债权进行部分肯定或否定;有的可能完全否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对没有证据证明且不被破产债务人认可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的法定申请期限没有申请执行的债权、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债权如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和其他不被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博之债等。管理人按照审查的结果分别编制债权表。因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可能与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结果产生异议。
第二、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产生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把“核查债权”明确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进行核查,是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虽然法律仅规定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但核查债权表不能不从债权核查开始。没有债权,就没有债权表。不核查债权,就不能真正核查债权表。既然债权人会议要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则核查的结果有可能与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不一致。同样,就有可能产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结果产生异议。这种异议,实际上包含了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对申报债权的异议。
第三、破产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或对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的结果产生异议。破产债务人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一样,都是破产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既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作为民事平等主体的债务人,在破产这样的民事活动中同样有权提出异议。据此而言,尽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没有异议;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也没有异议。但是,破产债务人有可能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也有可能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有异议,还有可能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和对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都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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