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职工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1年的失业保险费),同时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无欠费),到期后,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该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将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进行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应为4年,可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该职工第一次失业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就业后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按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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