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山高速公路征地如何补偿
时间:2023-05-02 18:02:07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被征收的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等,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在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范围内,是综合计算征地补偿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我省将不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各省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不同,由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定。本文以河北省的补偿标准为例进行了借鉴。(1)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依法向居民提供补偿法律。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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