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能否反悔”的相关法律条文:
如若在夫妻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一方无须承担抚养责任,那么另一方的确可以反悔。
此时,另一方应当立即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倘若协商未果,则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此类抚养费问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在离婚之后,如果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都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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