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七旬公公用铁锤打伤儿媳的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
2010年,自诉人李某的丈夫刘小海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身亡。刘小海的父母遂从湖南老家赶到新疆奔丧。至此以后自诉人李某便与公婆为遗产继承闹得不可开交,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有相互争吵、辱骂、甚至肢体上的冲突发生。2012年2月18日,自诉人李某带着孩子到事发地(其与丈夫生前居住的房子),看见被告刘某(李某的公公)正在换门锁,李某上前说你别把我的门敲坏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起来,被告人刘某用手上换锁用得榔头击打自诉人李某的头部,后被赶来的自诉人的哥哥及弟弟拉开并报警。自诉人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型脑损伤,顶枕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267.02元。经温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所受伤为轻伤。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自诉人李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并逐渐升级。在2012年2月18日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肢体冲突中,被告人手持本用以换门锁的榔头击打自诉人头部,致李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上,鉴于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年届七旬,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判令被告刘某赔偿自诉人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53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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