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特征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二、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鉴定的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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