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法律上未作限制,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数额。但实际生活中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赔偿过高
因员工离职后去了公司的合作方公司,不遵守之前签订的商业限制条款,某单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该员工认为,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无效的。仲裁驳回了该用人单位的请求。后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的案件时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后的员工依然有效。该员工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给予该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对商业限制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强制性规定,通俗来说,即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只要约定由竞业限制条款,那就一定包括经济补偿金。双方未约定好经济补偿金,按竞业限制的国家补偿标准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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