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公司因迁移办公地点导致解雇员工相关事宜的声明:
在本公司进行迁移过程中,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公司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顺利执行,且经过与各位员工充分沟通后,未能达成协议来调整及完善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则我们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该部分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同时,若非因为员工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而批准其离开岗位的情况下,我们将至少提前三十天通过正式公文的方式告知有关雇员个人此项决定,或提供相应的替代通知金给他们。
再者,对于这种非过错性的离职情形,本公司也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保障员工的正常权益外还需向他们额外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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