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产开发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房屋,那么您有权向其进行催告。在发出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仍未见到房屋如期交付时,您便有权利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还能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并未作出特殊约定的话,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三个月的合法期间内完成。假如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权人则需要在明确知晓或应当知道解约理由之日的一年之内行使该项权力。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仍然未行使用,那么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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