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要求: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律属性。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单位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个表现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
1、必须是合法的单位。如非法的传销组织犯罪往往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2、该单位主要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一律以个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特征,也是其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大区别。这里的单位决策机构可以理解为单位的权力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这些机构成员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的决定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而单位负责人员则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这些人有权就本单位的事项作出决定,所以其决策行为也可以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其他成员的个人行为触犯刑法,如不是依法代表单位或者不是职务行为,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其他成员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而触犯刑法则构成单位犯罪。
另一个表现是为了单位谋求了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1、为了单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通常足以证明是为了单位谋利益。在没有违法所得的场合,如实施的过程表明的确是为单位谋利,也认为具备此要件。
2、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无论初衷是否为单位谋利,违法所得大部分事实上归单位所有的,也认为具备此要件。
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例如,赖昌星设立远华集团后,以远华集团的名义实施了数次走私犯罪活动,最后的犯罪所得都落入了赖昌星和骨干成员的手里,那么这就是自然人犯罪,司法机关追究的就是这些骨干成员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这些人举着单位的旗号实施犯罪。
(二)单位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当然由过失构成的单位犯罪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数量虽小却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不难理解,单位的意志也可以存在疏忽或者过失,相应地也就存在着单位过失犯罪,比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
单位犯罪是和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其概念的界定应该能反映所有单位犯罪的共同特征,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属性。据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刑法规定的,由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代表单位意志决定或者由于管理和监督不力而由单位一般从业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依然按照原名进行判决,因为单位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在某单位以原名的身份发生的,这并不代表其主体也会发生变更,因此,不管被告单位犯罪更改为任何名称,都躲避不了刑事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的权威性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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