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南京市地税局稽查二分局的检查人员例行对某餐饮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纳税的营业额与其经营规模不相匹配,经查实该企业2013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达到1572万元,但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只有1022万元,有550余万元收入没有体现,据该餐饮企业财务经理反映,这笔550万元的款项是餐饮企业作为承租方以餐费直接冲抵该房屋租金,因而未将该笔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请问是否正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餐饮企业应当对外支付的租金不能冲抵营业收入,应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93237.42元的处理决定。鉴于当前本市多数餐饮企业的营业用房都是以租赁为主,在此提醒餐饮企业,以餐抵租不得冲抵营业收入,否则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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