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核准信用卡申请时,一般会根据申请人的职业、年龄、家庭等情况核准相应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对高透支额度信用卡往往会有更加严格的资产证明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发卡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发卡管理机制。申请人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亦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相关金融规章制度要求银行在核准发放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的还款信用进行多方考察,但是实际执行中情况并非如此,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并不鲜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间,分别向本市3家银行申领了4张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共拖欠3家银行本金人民币56万余元,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申领的信用卡透支额度较高,在申请该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时,王某某向银行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在本市的房产证复印件。从该案来看,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不动产证明并不一定能确保信用卡的还款安全,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多方面的措施,监督持卡人依法用卡,尽量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具体应落实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落实好信用卡第二还款人第二还款人是在第一还款人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归还信用卡债务时的补充还款人,对申请高透支额度信用卡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银行必须对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取得第二还款方的书面还款承诺。银行方面不能仅满足于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简单的书面审核,还必须实地考察,与第二还款人进行直接沟通联系,以了解掌握其是否有能力及是否有意愿帮助持卡人还款。本案案发后,司法机关曾联系过王某某的亲属及王某某提供的某商会人员,这些人员或表示没有能力或不愿帮助王某某向银行还款。
明确资产信用证明的作用和意义
申请人在申请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时,银行方面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例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等。这些资产证明所起到的作用是表明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按时归还大额透支款的能力。但资产证明并非资产担保,当持卡人无法按时归还信用卡债务时,这些证明资产并不能被用于归还信用卡债务。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后,认为自己有房产、机动车等资产证明作为担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显然是故意混淆资产证明与资产担保的概念。被告人王某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向银行提交的名下房产、机动车等资产证明文件,仅起到证明其经济实力的作用和意义,由于王某某并未与银行方面签订正式的抵押或者担保合同,因此不能因为存在这些资产证明就否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严格执行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银行方面尤其要重视对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持卡人资信状况的掌握,根据其资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减少透支偿还风险。
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要求发卡银行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实际上各银行均设有专门的银行卡业务部门管理相应的风险,但风险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作出修正调整。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受限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针对实践中不法持卡人多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或在某家银行持有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发卡银行对本行多卡持有人还款能力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对持卡人在其他银行持有信用卡的,如出现拖延还款情况,应及时通过公安司法机关、银监局等机构查询了解其透支情况,以进一步采取有效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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