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城中村被拆迁时,院落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补偿金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庭院进行补偿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星塔字[2012]16号:“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人的空地和庭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公有制之前,私人土地通过购买住房的方式使用,土地自国有以来一直使用,而目前使用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不经登记确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庭院、空地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征收补偿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1)依法取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他可以起诉人民法院;
(3)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有权申请裁定停止执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判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有权上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五)对当事人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六)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未达成协议的,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周转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对主管机关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八)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行政处分;
(11)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拆迁协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上诉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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