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买房产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并非必然涉及法律责任,而更多表现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倘若出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催促后,能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买方就有权要求出卖方对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如果出卖方在经过买方的催促后,仍然无法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迟原因的话,那么买方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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