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纳入破产清算。
(1)首先第一步是要专门建立一个财产清算的团体。
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成立个专门进行财产清算的团体,一般规定的时间为15天之内。而这个负责专门进行财产清算的团体的组成主要是由相关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公司的股东代表等等。
(2)第二步就是由负责清算的团体来对已经破产的公司来进行接纳管理。
公司在宣布破产之后会遗留一些破产财产,而负责清算的团体在成立之后,对于这些破产的财产可以进行保管和处理,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价格的估算和合理的分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之下,负责清算的团体可以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负责清算的团体在成立之后,并且在进行日常工作之后,要对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责任承担,对于财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工作细节要进行报告。
这里所提到的公司破产之后所产生的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的这些财产:在公司进行破产宣告之后,由于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所产生的所有财产;在公司进行破产宣告之后一直延续到破产程序结束之前这段时间之内所获得的经济财产;还有公司的其他一些相关的财产的权利。
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除了会产生相应的破产财产,也会产生相应的破产债权。这里所提到的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前没有进行用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前有进行用相关财产进行担保的债权并且是放弃了优先赔偿的;还有一般情况下进行了用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等等。
(3)第三步就是对破产公司所产生的破产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如何对破产公司所产生的破产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其中的具体分配方案是有负的清算的团体来进行定制,在方案进行定制之后,要提交给债权人进行讨论,没有异议并且通过之后要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交,在提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没有产生异议的就执行。
(4)最后一步就是在破产财产已经完全分配之后,由负责清算的团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破产清算结束程序的执行。
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公司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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