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则在国内是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在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结婚登记在国内同样有效。
一、再婚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再婚需要带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户口簿;
3、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4、三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
(一)、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规定具体如下: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
2、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再婚户口本上如何显示婚姻状况:
1、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只有三种显示方式,未婚、已婚、离异;
2、户籍管理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需要当事人自行申报。
总之,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均可以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涉外离婚应该诉哪些法院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成年人结婚登记地对孩子有影响吗?
夫妻结婚登记地对小孩一般不会有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与父母办理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手续的地址没有必然的关系。一般而言,如果是想要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应当在领结婚证的地方,民法典规定,孩子的户口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落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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