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中,关于自愿、无条件且具有普遍性的赠予,如纯粹为了个人情感表达而提供的赠予或者未附带任何社会公益、道义责任或公证程序的赠予;
以及在赠予意愿真实、未受到胁迫及欺骗等不利影响下所作出的赠予,一旦财物已实际转移至接受方手中,我们就需要遵循“已完成交付的,不能索回”的原则来处理。
然而,假如赠予行为尚未实施且具备撤销赠予的部分条件,那么这种赠予就有可能被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