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部门: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送养孩子的在送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福利机构的孩子,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被收养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收养人双方的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收养人双方结婚证明(原件、复印件),离婚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
4、收养人单位或街(乡、镇)、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双方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8、弃婴捡拾情况证明。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彩照一张(2寸),收养双方单人彩
照各一张(2寸)。
(二)收养弃婴的办理程序
按要求备齐证明材料后,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2、领取寻亲公告表,并在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或**日报发布寻亲公告;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天后,持发布公告当日报纸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格,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4、收养人双方和被收养人共同到登记机关接受询问,待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收养登记,免费领取《收养证。
六、收养非弃婴(有送养人)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双方计划生育情况及有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的结婚证,已离婚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注: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对被收养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说明;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8、收养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按要求备齐证明材料后,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亲自到登记机关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2、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格,接受询问,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待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
3、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彩照一张(2寸),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单人彩照各一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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