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强制拆迁
时间:2023-05-15 14:53:09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何种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强制拆迁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4.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如何应对

强制拆迁应对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遭受非法强制拆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强制拆迁的诉讼时间是多久

强制拆迁的诉讼时间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拆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强拆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n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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