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是,不得在拘留场所和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决定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做出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申请监视居住的,因此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否则将不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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